石河子大学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

2025-12-15 10:09点击次数:100

石河子大学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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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和完善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探索和构建多样化、多层次符合博士研究生招生规律的机制与模式,扩大博士生导师的招生自主权,切实选拔专业基础扎实、科研能力强、具有培养潜质的优秀创新人才,提高博士研究生招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考核制”,是指通过本人申请、资格审查、综合考核、审批录取等程序,考核选拔具有学术培养潜质、优秀科研创新能力或实际应用能力的硕士研究生,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方式。

第三条 “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选拔原则,从考生的思想品德、学术成果、科研能力、专业潜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选拔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行端正、专业基础扎实的创新型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统筹和领导全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培养单位的选拔过程,审定录取结果。招委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办公室在招委会指导下,组织“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五条 各招生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成立申请资格审核小组、综合考核专家组开展具体工作。结合学院学科特点,制定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包含选拔标准、材料审查办法、综合考核办法、录取办法以及申请资格审核小组和综合考核专家组成员,并报送研究生院复核,复核通过后方可开展此项工作。

第六条 申请资格审核小组负责申请者资格条件的审核;综合考核专家组可按照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进行组织,专家组应包括至少5名责任心强、为人公正、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外语交流能力强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者的基本条件进行考核。

第七条 学校纪委机关对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工作全程监督。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凡申请参加“申请-考核制”的考生必须满足学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规定的报考条件,并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相关条件。

第九条 申请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条件

(一)申请普通计划人员

1.往届生申请者

(1)自然学科:近五年在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国内外高水平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不包括综述性论文及会议论文)。

(2)人文社会学科:近五年在国内外高水平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不包括综述性论文及会议论文)。

2.应届硕士研究生申请者

(1)自然学科:近三年至少在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不包括综述性论文及会议论文)。

(2)人文社会学科:具有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课题)的经历,并且至少有1篇高质量工作论文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包括综述性论文及会议论文)。

(二)申请“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人员须通过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且科研能力及学术成果需符合下列条件:

1.往届生申请者

(1)自然学科:近三年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项目(课题)至少1项,或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身份至少在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不包括综述性论文及会议论文)。

(2)人文社会学科:近三年主持完成厅局级及以上项目(课题)至少1项,或近五年在国内外高水平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不包括综述性论文及会议论文)。

2.应届硕士研究生申请者

(1)自然学科:近三年参与完成省部级及以上项目(课题)至少1项,或至少在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不包括综述性论文及会议论文)。

(2)人文社会学科:具有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课题)的经历,并且至少有1篇高质量工作论文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包括综述性论文及会议论文)。

(三)对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获得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励、各类专利、专著者或主持有国家级科研项目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条 申请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条件

(一)申请普通计划人员

1.往届生申请者,所学专业或从事行业须为报考领域相关专业,且科研成果须符合以下条件中任意一项:

(1)承担省部级及以上基金项目、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排名前三);

(2)以第一作者在所报考相关专业或相近研究领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3)获授权专利1项(排名第一)﹔

(4)以主编或副主编出版相关专业专著1部;

(5)以主要完成人编制地方标准及以上技术标准;

(6)以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及以上相关领域成果奖励或资政报告。

2.应届硕士研究生申请者

(1)所学专业须为报考领域相关专业﹔

(2)须在入学前获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

(二)申请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人员,须通过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符合下列条件:

1.往届生申请者,所学专业或从事行业须为报考领域相关专业,且科研成果须符合以下条件中任意一项:

(1)承担省部级及以上基金项目、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排名前五)﹔

(2)以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人文社科类为第二作者,且导师为第一作者)在所报考相关专业或相近研究领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3)获授权专利1项(排名前二) ﹔

(4)以主编或副主编出版相关专业专著1部;

(5)以主要完成人编制地方标准及以上技术标准;

(6)以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及以上相关领域成果奖励或资政报告。

2.应届硕士研究生申请者

(1)所学专业须为报考领域相关专业;

(2)须在入学前获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

第四章 申请、考核、录取

第十一条 申请者须按照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及报名须知和报考学院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者须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综合考核包含以下内容:

(一)外语水平考核,各学院应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对申请者的外语或专业外语水平(如文献阅读、写作、口语、听力等)进行考核。

(二)专业能力考核,各学院要充分考察申请者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能力、科研能力、培养潜质及是否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等,应用型学科专业还可安排相应形式的实践内容考核,辅助考察申请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综合素质考核,主要包括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情况、人文素质以及举止、表达和礼仪及心理状况等方面。

(四)同等学力及跨学科申请者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硕士研究生阶段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其他考核科目相同。

第十三条 “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成绩各部分分值依照学院实施细则要求执行。考核结束后,综合考核专家组成员按照无记名制,分别对申请者的综合考核情况进行打分(均采用百分制),以此对应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各科目成绩。

第十四条 “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申请者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录取:

(一)总成绩低于60%的;

(二)加试各科目成绩低于60分(百分制)的;

(三)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五条 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根据招生计划,综合考生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专家考核情况等作出综合判断,按照综合评价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汇总,招委会审定后公示拟录取名单。

第十六条 “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每年一般组织两次,具体时间以当年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 综合考核相关材料根据研究生院统一要求进行保存,其中录音录像材料保存期限为五年;录取考生的资格审核、综合考核的纸质材料保存至考生毕业,未录取考生的纸质材料至少保存三年。

第五章 监督和复议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学校按规定将实施办法、学院实施细则、报考资格审核通过名单、录取名单等重要信息进行公开和公示。出现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科研失信行为等违纪行为的,一经核实,即取消申请、录取资格或者取消学籍,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十九条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资格审核小组、综合考核专家组成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免除其成员资格,暂停其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被聘为工作小组、资格审核小组、综合考核专家组成员。追究参与舞弊行为相关人员责

任,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执行;对出现问题的学院,将视具体情节给予暂停“申请-考核制”招生资格、削减招生计划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研究生院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河子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修订)》(石大校发〔2023〕5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石河子大学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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