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2025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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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2025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博士生考试招生是国家选拔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国家教育考试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落实全国教育大会与《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推动研究生招生工作改革,提高博士生选拔质量,确保我校2025年博士复试录取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安全,根据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一、组织领导
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学院(部)须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小组和复试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博士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各学院(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须制定本单位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方案、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开展;监督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博士招生全过程监督,及时受理举报信访等;复试考核小组负责本学科领域具体招生考核选拔,应由不少于5名本学科专业教师组成,其中专业学位复试考核中,要求额外增加具有行业产业实践经验的专家参与复试选拔工作。
二、复试
(一)复试形式
原则上采取线下方式进行博士研究生复试选拔。
(二)复试时间
复试时间以研究生院、各学院(部)相关公告为准。
(三)复试内容
1.资格审核
各学院(部)应组成专家组对学校初审通过的申请者进行终审。终审应依据各单位制定的审核标准对申请者的学习经历与成绩、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发表的高水平学术文章、考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所具备的专业知识、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和培养潜力等综合评价,按照“择优选拔、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
2.外语考核
不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的申请考核制考生须要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外语水平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录取。考核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
3.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分为专业基础、专业综合和综合能力三部分,每部分满分为100分,成绩在60分以下视为考核不合格,不得录取。综合考核可以采取笔试、面试、实践(实验)操作等多种形式,坚持能力、素质与知识考核并重,着力加强对专业素养、科研能力、创新潜质和综合素质的综合评价和全面考查。
坚持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类考核,学术学位要面向知识创新发展需要,侧重考核学术素养、原创精神、科研能力等,专业学位要面向行业产业发展需要,侧重考核专业基础、实践能力、职业素养等。
4.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在复试的同时采取“函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及综合文化素质进行考核。所有考生参加复试时须向报考学院(部)提交《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与综合文化素质考核表》(附件一)。对于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我校将不予录取。
5.心理测评
各学院(部)组织考生在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心理测评。心理测评结果不计入考核总成绩,只作为录取时的参考依据。
(四)工作要求
1.各学院(部)博士研究生复试要充分发挥复试考核小组的作用,建立健全集体决策机制,复试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2.各学院(部)须对复试(含笔试和面试等)全程录音录像记录,复试考核表、复试试卷、录音录像等资料保存一年。
3.复试名单、复试录取办法、复试成绩等相关信息须在各学院(部)网上进行公示。
三、招生名额
1.各学院(部)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和考生的录取规则。
2.各学院(部)要结合学校培养机制改革方案、本单位学科发展情况、导师的科研条件和指导能力等因素,合理分配招生名额,向国家重大专项、重大平台基地倾斜,向国家相关重大人才工程确定的高层次人才倾斜,向培养质量高、指导能力强、科研经费充足的导师倾斜。
3.我校继续对“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专项计划的招生名额实行单列政策。
四、录取
(一)排序规则
各学院(部)须制定本单位的录取排序规则,参照计划类型、导师招生名额、考生的报名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复试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按照录取排序规则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调剂程序
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考生在复试录取中原则上不予更改导师或专业,若确需更改,则被视为调剂考生,需在第一志愿考生之后排队录取。
五、信息公开
各学院(部)须在网上公布复试录取办法、招生计划、复试名单和拟录取名单等,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7天。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六、监督复议
1.各学院(部)须于复试开始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举报电子信箱、联系电话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考生的举报、投诉等事宜。
2.实行学校、部院两级研究生招生监督机制,各学院(部)监督小组负责对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监督检查须覆盖复试录取全流程、各环节。
3.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报考博士的人员,不得参与涉及直系亲属考生复试录取各环节工作。
4.实行复议制度。要保证投诉、申诉渠道畅通。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各学院(部)组织复试考核小组进行复议,并加强复议过程管理和监督。
七、其他
1.拟录取的定向考生须签订《大连理工大学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
2.应届硕士毕业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历学位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3.已被拟录取的考生不予更改博士研究生录取类别、学习方式等信息。
4.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5.博士生奖助学金及博士生导师承担的费用等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等文件执行。
6.录取类别为全日制非定向的考生,入学前须将全部档案和人事关系转到我校,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按学校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如果发现学生假脱产,将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学籍,同时扣减学院(部)博士生招生名额。
7.本工作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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