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法学院2025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

2024-09-30 14:52点击次数:841

新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 “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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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 “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博士研究生招生质量,选拔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法学拔尖创新人才,根据《新疆大学2025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新疆大学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法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采用综合考核、择优录取的方式,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有效原则,充分发挥导师和专家组在招生选拔中的作用。

第三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其领导下遴选成立报考资格审核小组、材料审核赋分小组和综合考核专家组,共同负责“申请—考核”制招生具体工作。

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组成,小组成员5名,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担任。

报考资格审核小组由学院主管研究生教学的领导和负责研究生招生的工作人员组成,小组成员3名,组长由院领导担任。

材料审核赋分小组由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组成,小组成员5人,组长由学科负责人或学科骨干教师担任。

综合考核专家组由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组成,每小组成员5人(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低于80%),组长由学科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申请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 学历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

(2)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博士生入学前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3)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算起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同等学力人员需满足新疆大学2025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同等学力要求。

(4)以国(境)外硕士、博士学位身份报考的,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在读、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考生,需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在学)证明和成绩证明(需写明预计获硕士学位时间),并最迟在博士生入学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 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5. 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6. 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学术不端及其他违反科研诚信记录。

7. 专业理论基础扎实,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且已取得较为突出的科研成果。

8. 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外国语语种仅限博士招生专业目录中所列为英语或俄语)。

9. 符合新疆大学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其他报考条件。

第五条  “申请-考核”程序包括个人申请、报考资格审核、外国语水平测试、材料审核赋分、综合考核和择优录取等环节。

第六条  个人申请。申请人根据新疆大学2025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及报名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按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同时在指定位置提交详细完整的相关佐证材料。

1. 诚信承诺书,网上报名完成后在系统下载打印。

2. 有效身份证明(二代居民身份证扫描件)。

3. 学历学位证书或应届生在学证明。本科及研究生阶段学历及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还须提供研究生证扫描件及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非应届生还须提供由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国(境)外获得的硕士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单证专业学位研究生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不必提供硕士毕业证书扫描件)。

4. 《博士学位研究生网上报名信息简表》(网上报名完成后在系统下载)扫描件。报名信息表须经本人签字及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单位签章时应注明同意报考的报考类别(“定向就业”或“非定向就业”),需要提交本人签字、单位签章完成后的扫描件。

5. 《新疆大学报考博士研究生专家推荐书》扫描件。须出具两名报考专业领域内的教授及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信,推荐书须由专家签名。报考导师不得作为推荐专家。

6. 有效外语水平证明材料(扫描件)。

7. 硕士阶段成绩单扫描件。由考生所在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往届毕业生也可由档案所在人事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

8. 硕士学位论文。往届生提供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含专家评阅书)扫描件;应届生提供开题报告、研究进展报告、硕士论文摘要和目录扫描件。

9. 科研成果证明材料(扫描件)。科研成果扫描件(含封面、版权页、目录、正文、封底等),如学术论文、报纸学术理论文章、决策资讯类成果、学术专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行业标准等。专著、编著、译著类仅需提供书籍的封面、版权页和目录,其他成果全文提供。

10. 科研奖励及科技竞赛获奖(扫描件)。

11. 科研项目及招生学院规定可证明个人水平能力的其他材料。

12. 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另须提供报考资格材料扫描件。

13. 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生,须提交证书扫描件。

14. 新疆大学法学院“申请-考核”制考生学术成果情况表。(后附模板,填写时务必注意填写要求及规范;填写该表时需与招生系统中提交的PDF文件保持一致,不仅是内容一致,顺序也需要保持一致,提交时文件格式为DOC或DOCX)

15. 《新疆大学博士研究生复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审查表》、个人自述和攻博博士学位研究计划书。

上述第1-13项材料,考生在报名时须提交PDF扫描件;第14项严格按照说明进行填写汇总,上传DOC格式或者DOCX格式至报名系统指定位置;第15项材料为综合考核所需材料,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须在考核前将材料送至招生学院。

第七条  报考资格审核。学院报考资格审核小组依据博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报考资格,并审查提交材料是否完整。如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者,终止申请程序,如果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八条  外国语水平测试。报考资格审核通过而未达到外语水平免考的人员可参加外国语水平测试。测试由学校统一组织,测试形式为笔试。

五年内外国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外国语水平测试免考:

1. 英语:CET-6≥425或IELTS≥6.0或TOEFL≥90;专业外语四级合格。

2. 俄语:全国大学俄语六级或专业俄语四级合格或其他同等水平。

测试结果由学校统一公布,外国语水平测试通过者可进入下一考核环节。

第九条  材料审核赋分。学院材料审核赋分小组按实施细则对外国语水平测试通过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给出材料审核评分。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核材料审核结果并提出进入综合考核名单,经学院党委会会议审核,报研究生院后,在学院网站主页上予以公布。原则上进入综合考核人数不低于招生计划的150%。

第十条  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由学院综合考核专家组负责组织实施。综合考核内容包括申请人的政治思想素质考核和学术水平考核两个部分。

政治思想素质主要考核申请人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及心理素质等方面。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学术水平考核以充分考核申请者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能力、科研能力、培养潜质及对本学科专业前沿知识、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是否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等为目标,并进行专业外语(如文献阅读、写作、口语和听力等)测试,同时结合实践应用,辅助考核申请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综合考核形式为“笔试+面试”。笔试主要考核申请人对学科基础知识、前沿知识、专业外语的掌握程度及攻读博士研究生的个人研修计划,笔试满分为100分。面试主要考核申请人综合素质,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政治思想素质、学科背景、科研经历及产出成果以及对拟进行研究的学科领域的见解和研究工作设想等。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每名申请人面试时间不少于30分钟,面试满分为100分,综合考核专家组依据实施细则进行现场评分。综合考核成绩由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组成,其中笔试成绩权重占比30%,面试成绩权重占比70%。综合考核成绩60分为及格,不及格者不予录取。面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相关记录及考核成绩应由考核工作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综合考核成绩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学院党委会会议审议,报研究生院后在学院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择优录取。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招生计划及实施细则,结合材料审核赋分、综合考核结果,按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确定拟录取推荐名单。总成绩由材料审核赋分成绩和综合考核成绩组成,其中综合考核成绩权重占比70%。若考生总成绩相同,按考生材料审核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若考生材料审核成绩相同,按考生综合考核中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若仍无法确定拟录取人员资格,需针对考生再次组织面试。

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如下:入学考试总成绩=材料审核百分制成绩*30%+综合考核百分制成绩*70%。

学院拟录取推荐名单经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审定后,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汇总后报学校研究生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经批准后形成拟录取名单。

第十二条 材料审查、综合考核的原始材料报研究生院存档,保证材料审查和综合考核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存档期10年。

第十三条  涉及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情形的干部教师应回避材料审查和综合考核过程,导师应回避报考本人的申请人的综合考核过程。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纪检部门负责对招生考核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学院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对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对本单位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及巡视检查,公开有关信息,受理考生申诉并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自2024年起,法学院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统一招考全部采用“申请-考核”制招生。

 

附件【新疆大学法学院“申请-考核”制考生学术成果情况表(2025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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