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交通大学202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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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交通大学202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办法
为做好202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和辽宁省相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选拔拔尖创新人才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要坚持“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探索符合学科特点、科学有效、灵活多元的考核办法,提高招生工作的有效性、规范化和透明度;积极发挥学科和导师的作用,加强对考生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及综合素质的考察,促进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1.领导机构: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博士研究生招生的考核和录取工作。
2.实施机构:各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相关招生政策,并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的具体工作。
3.专家考核小组:学院成立专家考核小组,负责组织考核工作。专家考核小组一般由本学科副教授职称(含)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其中设立组长一名,另配备秘书1-2名。组长应对考核的各个环节负责,秘书负责考核记录和协助安排有关事宜。学院可根据参加考核的人数情况成立若干专家考核小组。
考核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任何人不得改动。考核过程中涉及的评分记录、考生作答情况、考核材料和录音录像等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由学校研究生招生与学位办公室保管。
三、考核时间及安排
学校采用现场考核形式,考核时间为5月11日,具体安排见后续通知。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综合素质考核和外国语能力考核,每名考生考核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考核全程录音录像。考生成绩为考核小组成员所给成绩的平均值,分数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1.综合素质考核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查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学术水平考核。主要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以及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等。加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考查,着重选拔在学术科研方面才能突出者。
综合素质考核成绩满分100分,占总成绩的80%。综合素质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2.外国语能力考核
主要考查考生专业中外文翻译能力、听力和日常口语对话掌握情况以及能力水平,满分100分,占总成绩的20%。外国语能力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3.同等学力加试
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政治理论课和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满分均为100分。考生单科成绩均须不低于60分,否则不予录取。
五、总成绩
总成绩=综合素质考核成绩×80%+外国语能力考核成绩×20%。
总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六、录取原则
根据各学科招生计划和导师招生名额,按照录取顺序和考生总成绩排序确定拟录取名单,额满为止;若总成绩相同,则按照综合素质考核成绩排序。
七、公示与录取
1.研究生院负责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拟录取名单经公示后报省级部门,经省级录取检查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核批准。
八、其他
1.学校严禁内部任何部门和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招生辅导活动;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参加考核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参加考核的,要主动报备。
2.凡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将人事档案转递到学校;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的考生,须与就业单位、学校签订《定向就业协议》。考生与定向就业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的纠纷而造成不能录取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3.被我校拟录取的考生不应再报考其他招生单位。
4.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的要求,如有问题,考生须在考核前联系学校。入学后,学校将按规定对学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者按上述文件规定处理。
5.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6.考生必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因提供虚假和错误的信息或材料而造成取消其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等相关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九、招生工作监督
学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2号)要求,规范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严守工作纪律。对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责问责,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监督、投诉电话:0411-84106587、0411-8410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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