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理工大学202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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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理工大学202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一、报考类别
定向就业。
二、报名条件
1.符合国家关于“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相关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3.至少两名所申请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正高职称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意见(其中一份应由报考导师出具)。
4.已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或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起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5.非学历教育硕士学位研究生须获得硕士学位后方能报考。
6.境外学历须持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方能报考。
7.年龄在入学当年的9月1日前不超过45周岁,并具有三年以上工程实践经历。
8.具有较强的英语阅读能力,较好的写译能力和一定的听说能力。能够以英语为工具,获取专业所需要的信息,进行本专业的研究。
9.具备较为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来自于国家重点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中的技术骨干、工程管理骨干,承担或者实际参与过国家或行业的重大专项、重大工程、地方重点建设工程等项目(上述项目均须提供相应证明)。
10.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除满足以上条件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在复试阶段加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所有加试成绩须合格。
(3)满足报考学院的其他业务要求。
博士学位攻读期间应紧密结合企业的工程实际,在推动产业发展和工程技术进步方面作出创造性成果。
三、考核过程
1.考核方式
申请-考核制,考核选拔分为材料审核和综合考核两个阶段进行。考生报名后,经资格审核、材料评议合格的考生可进入综合考核。
2.材料审核
(1)报名资格审核
学校根据报考条件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不予参加材料评议和综合考核。
(2)材料评议
学校成立考核专家组,由考核专家组对申请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综合评价,给予百分制成绩,并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取得综合考核资格的考生名单。材料评议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进入综合考核环节。
3.综合考核
(1)考核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3年6月8日(周四),上午8:30
地点:成都理工大学第九教学楼9A202
(2)考核形式
线下考核。
(3)考核内容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状况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特别要注重考查考生的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此项内容不计入综合考核成绩,但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外国语或专业外语水平测试:包括文献阅读、外语写作、听力和口语等测试。
专业素质和能力考核:充分考察申请者的工程技术理论基础、工程实践经验与能力、研发能力以及培养潜质等。
(4)考核环节
综合考核包括考生PPT汇报、专家提问和考生作答三个环节(PPT汇报内容包含学习经历、工作经历、承担的工程项目、科研项目以及在项目中的主要工作、成果(包含发明专利、学术论文、成果获奖等)、个人荣誉称号、攻读博士的计划等)。
综合考核成绩总分100分,考核成绩(包括单科/项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四、拟录取工作
1.录取总成绩实行百分制,按照材料评议成绩占60%,综合考核成绩占40%的权重相加组成。根据考生录取总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若考生的总成绩相同,按照综合考核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总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拟录取名单经审核通过后,在研究生院网站统一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拟录取:
(1)凡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者一律不予拟录取。
(2)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考生不予拟录取。
(3)思想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不合格者,不予拟录取。
(4)综合考核成绩(包括单科/项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5)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并计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
3.拟录取考生必须在拟录取阶段完成拟录取手续的办理,所有拟录取名单须报送教育部审核通过,方为正式录取名单。
4.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包括材料审核和综合考核过程(含提交的所有资格审核及其他材料等)。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5.各招生学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对考生再次复试。
五、其他
1.考生报名前应仔细确认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对在报名或考试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考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2.在录取过程中,考生与所在单位或定向就业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的纠纷而造成不能进行综合考核或无法录取,由考生本人负责。
3.在拟录取阶段,定向就业博士生须与我校和所在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
六、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咨询电话:028-84078699
申诉电话:028-84078910
附件1: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进入综合考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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