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药科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办法

2023-05-25 17:17点击次数:1878

沈阳药科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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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办法

为做好我校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工作,根据教育部及辽宁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树立科学的人才选拔理念,择优选拔,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切实为人民选拔出创新能力强、专业素养好和综合素质优良的人才。

第二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规则科学、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严明招生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我校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分为直接攻博、硕博连读与普通招考(包括统一考试入学和申请考核制)。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组织下,直接攻博、硕博连读和申请考核制由学院各招生学科组织实施其考核工作,具体要求参见《沈阳药科大学招收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攻博的实施办法(修订)》(沈药大校字〔2020〕62号)、《沈阳药科大学从在校硕士生中选拔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的规定(修订)》(沈药大字〔2020〕63号)和《沈阳药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修订)》(沈药大校字〔2022〕13号);普通招考(统一考试入学)采用初试和复试相结合的方式,初试由学校统一组织,复试由各学院的招生学科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院校领导,研究生院、各学院以及各分科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中,主管研究生院校领导担任组长,研究生院院长担任副组长,各学院和分科负责人担任组员,研究生院招生工作人员担任秘书。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招生初试、复试、考核和录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主要职责:

1.负责招生计划的分配、制定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办法。

2.负责审核各学院制定的统一考试入学复试方案、申请考核制和硕博连读考核实施细则,公布复试分数线、复试名单及考核名单。

3.统筹指导各学院复试(考核)工作,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复试(考核)成绩,审核并公布拟录取名单。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考核专家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分科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等,其中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兼秘书。招生考核专家组组长由分科负责人或分科委员担任,由不少于5人的博士生导师(或相当于教授以上职称)组成,设组长1人,秘书1人。

第七条 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复试、考核和录取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主要职责:

1.根据教育部、辽宁省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学院各学科统一考试入学复试方案、申请考核制和硕博连读考核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审定、备案。

2.组织成立本学院招生考核专家组,指导并培训招生考核专家组进行相应的复试、考核工作。

3.负责确定本学院所有学科考核科目、评分标准、程序,并组织实施。

4.负责审核各招生考核专家组的复试考核记录、复试考核结果和考生的其他情况。

5.负责通知考生参加复试考核、进行资格审查,负责确定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审定,负责对考生疑义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八条 招生考核专家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相关考核工作。主要职责:

1.招生考核专家成员在考核时需现场独立评分,在考核前应召开招生考核专家组会议,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规范其工作行为,明确考核人员在复试考核工作中的责权。

2.复试、考核全程要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材料要上交学院并由研究生院集中统一保管;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要上交学院并由研究生院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九条 学校及各学院对照《沈阳药科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和《沈阳药科大学202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博士研究生专项计划招生简章》的报考条件,负责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查。同一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志愿,如同时报考多个志愿,资格审核时只能选择一种。

第十条 在资格审查中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其考试、复试资格;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随时取消考试、复试、录取资格。

第四章 统考初试

第十一条 统一考试入学初试考试时间

2023年6月3日上午  09:00-12:00 业务课1

2023年6月3日下午 13:00-16:00 业务课2

2023年6月4日上午  09:00-12:00 英 语

2023年6月4日下午  13:00-15:00 同等学力加试(含申请考核制同等学力考生)

第十二条 考试内容及形式

统一考试入学初试内容包括英语(1001)、业务课1(专业基础课200X)和业务课2(专业课300X),具体以《沈阳药科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里公布的初试科目为准,各科满分均为100分,考试形式为现场笔试。

各类别招考方式下的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4001《自然辩证法》和4002《色谱分析》(药事管理学专业为4003《药事管理学》),考试方式为笔试,时间为每科60分钟,满分各100分,60分为合格线,不计入总成绩。

第五章 复试、考核与录取

第十三条 统一考试入学的复试分数线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复试分数线,包括初试总分线和英语分数线,具体分数在复试前公布。

第十四条 统一考试入学的复试比例及复试名单

1.复试比例一般不高于导师统一考试入学招生计划的200%。

2.在英语分数符合学校英语复试分数线的基础上,按同一报考导师名下报考学生的总分由高至低确定复试名单。

第十五条 统一考试入学的复试内容及复试时间

1.复试内容

统一考试入学的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复试成绩低于60分为复试不合格,具体内容详见各学院复试实施细则。

2.复试时间

2023年6月10日-6月11日

第十六条 统一考试入学的总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总 成 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

初试成绩=英语成绩+业务课1成绩+业务课2成绩

第十七条 录取及调剂

学校在复试(考核)合格的考生中,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考生总成绩、思想政治品德、综合素质及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录取工作。

各学院招生学科根据招生计划,在不超过各导师招生指标的前提下,按照申请者的考核总成绩排名依次录取。

调剂录取原则:

1.已参加过专家组考核,复试(考核)合格,但因原报考导师招生名额受限未被录取的考生,在征得调剂导师同意后,可以申请调剂;

2.调剂录取优先在同一学院同一招生学科内进行,再进行跨学科调剂;

3.如果申请调剂导师的考生数量大于其招生名额,则需要进行再次复试考核,并根据调剂导师在该考试方式的招生名额,按照申请者的再次复试后的总成绩排名依次录取。

第十八条 统一考试入学不予录取原则

1.复试成绩低于60分。

2.同等学力加试科目的任何一门成绩低于60分。

3.体检未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

4.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报考材料造假、考试违纪。

第十九条 生物与医药专业学位博士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专项考生)招生采取申请考核制招考方式,其考核流程按照各学院发布的实施细则执行,考核时间为2023年6月10日-6月11日。

第六章 复查

第二十条 考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考生录取手续、录取资格、身份证、学生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验证结果、考生档案、函调材料以及体检结果等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第七章 监督和复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考试过程、结果进行指导与审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研究生院将组织督导小组对考试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考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所有参加考试及录取工作的人员都应认真、严格地执行教育部有关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考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考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考试录取工作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学院纪委的监督、检查。保证申诉渠道畅通。对考试过程中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各学院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电话:024-43520088。

第二十五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相关通知发布的官方网站为沈阳药科大学研究生教育网(网址:http://grs.syphu.edu.cn/),官方微信公众号为:syphuyjsy。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沈阳药科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第二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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