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综合考核(复试)安排相关事宜通知
2023年一年一度的博士招生考试已经基本接近尾声了,大部分院校已经基本结束了初审或者初试,接下来广大考生们都比较关心的考博成绩公布时间、考博复试时间、考博面试考核安排等问,华慧考博老师都将为大家及时更新公布!各位考生如有关于考博的其他问题,欢迎大家来华慧考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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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综合考核(复试)安排相关事宜通知
为落实教育部和北京市考试委员会关于博士研究生招生的文件精神工作要求,规范和加强招生考试工作管理,现就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获得我校复试资格的考生,具体见“2023年博士研究生材料评议成绩查询及复试名单公布的通知”(取消复试资格的考生除外)。
二、考核时间
我校2023年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工作将于5月4日—10日进行。各院系具体的考核安排(分组、时间、地点)将于近期通过本网站公布,请自行关注,及时查询。
三、考核方式
2023年我校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综合考核为现场考核。参加现场考核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考生应携带本人身份证(现用的且有效期内的)和复试通知单(4月28日后报名服务系统上自行下载打印)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考核,在校门口出示复试通单并持本人身份证进入校园。
(二)校本部万秀园四层餐厅对外营业,考生可在考核期间使用现金、支付宝或微信消费用餐。
(三)我校周边住宿资源有限,考生可根据所报考院系考核安排提前预订往返车票及住宿。
四、材料要求
(一)需出示证明材料
1.本人现用的且有效期内的身份证;
2.复试通知单(4月28日之后登录报名服务系统上自行下载打印);
(二)报到时需提交的纸质材料:
1.《北京科技大学2023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报名服务系统里面打印);
2.两份《专家推荐书》(根据报名服务系统里,“网上报名须知”第一条第(十)点提供);
3.《北京科技大学2023年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鉴定表》(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常用下载”里下载);
4.《北京科技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常用下载”里下载);
(三)可携带的其他材料:
考核组将通过考生在报名系统里提交的电子版报考材料全面了解考生。建议考生同时准备纸质版材料,以便更好的展示自我。
(四)PPT等汇报材料按各培养单位考核安排里的要求准备。
五、考核内容
按照各院系2022年12月公布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执行(报名系统里“培养单位/院系招生办法”查看)。
六、考核要求及规定
(一)考生应及时关注查询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xc.ustb.edu.cn/)和所报考院系官网发布的通知公告或发出的通知短信,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按照要求参加考核,因未及时查看导致未能按时参加考核的,由考生自行承担后果。
(二)考生应根据所报考院系的考核安排携带身份证件和复试通知单到指定地点报到。
(三)考核前,考生应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身份验证,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考核。如身份核验存疑,所报考院系有权暂停其考核资格,待身份确认后另行安排考核。
(四)考核过程(含笔试、面试)全程监控录像,考生诚信应考。
(五)面试部分考核时间,硕博连读考生一般不少于20分钟,申请考核考生一般不少于30分钟;设有笔试考核环节的,笔试考核时间以公布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报名服务系统里查看)规定为准,办法里未明确说明的,以所报考院系规定时间为准;同等学力非免考科目及加试科目以我校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章程中规定为准,
(六)院系认为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再次考核,考核成绩以再次考核结果为准。
七、信息公开及监督复议
(一)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工作过程全程进行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到考核现场巡视督察。
(二)成立学校、院系两级研究生招生考试督导组,对博士研究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研究生院监督投诉电话:010-62332484,电子邮箱:yzb@ustb.edu.cn;学校纪委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10-62332229;各院系联系方式见报名服务系统里各院系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或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联系我们”。考生对考核成绩存有异议,可向所报考院系提出成绩复议,对复议结果仍存有异议的,也可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院系和研究生院按程序受理考生实名复议申请,复议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考生。
八、违规违纪处理
我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招考委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在考核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
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九、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项,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