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医科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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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办法
根据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相关文件精神,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积极稳妥地做好2021年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结合疫情防控进展实际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选拔,坚持公平公正。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科学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全面考查,坚持客观评价。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做到客观公正。
(三)加强防控保障,确保安全有序。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招生考试期间各类防控物资和设备供应,做到保障到位;全面落实学校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制度和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严格制定招生考试疫情防控实施方案,坚决守好健康防线,安全、有序地开展招生考试工作。
二、组织管理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和管理全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各招生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统筹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各专业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具体的复试录取工作。
三、资格审查
(一)提交材料时间及方式
2021年4月27日-4月30日。
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研招网远程招生面试系统(网址:https://bm.chsi.com.cn/ycms/stu/)提交资格审查资料。
(二)资格审查材料清单
1.《贵州医科大学2021年博士学位研究生考生基本情况表》,须完整填写表格内容;
2.本科及硕士阶段的学位、学历证书的扫描件(应届毕业硕士生须提交所在学校研究生院(处)的证明信,其中,须注明是否在2021年毕业);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扫描件;
4.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扫描件,报考专业学位的还须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扫描件;
5.《专家推荐书》2份,由所报考专业学科领域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撰写。
报考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完整。材料不真实者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方能参加初试;提供虚假证件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复试、录取资格及学籍。
(三)资格审查时间
2021年5月6日-5月10日。
四、初试
(一)初试方式
线下闭卷笔试。
(二)初试科目
初试科目包括外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每门科目满分100分。
(三)初试时间
2021年5月15日-5月16日。
(四)初试地点
贵州医科大学南校区,具体考场安排另行通知。
五、复试
(一)复试资格
以初试成绩确定进入复试分数线,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二)复试方式
线下面试。
(三)复试时间
2021年5月20日-5月23日。
(四)复试内容
1.专业理论基础及前沿;
2.实践(实验)能力(含临床技能);
3.外语口语及专业外语;
4.综合素质(含思想政治素质、创新思维能力、学习能力、科研能力、人文素养等)。
(五)成绩计算
1.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专业理论基础及前沿(30%)+实践(实验)能力(含临床技能)(20%)+外语口语及专业外语水平(20%)+综合素质(30%)。
复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60分为合格。
2.复试总成绩
复试总成绩=(初试成绩÷3)×50%+复试成绩×50%。
复试成绩、复试总成绩计算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六)建议携带材料
建议复试时携带以下材料,可供复试小组成员必要时查阅:
1.学习和工作经历、经验、能力、特别成就等的证明;
2.硕士学位论文(应届毕业生可提供预答辩后的论文);
3.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及其他研究成果证明书。
六、录取
(一)拟录取
1.各专业拟录取名单,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内,各专业复试的考生按复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凡复试成绩、复试总成绩低于60分,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2.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贵州省招生考试院规定,根据学校招生计划、招生考试办法以及考生复试成绩排名、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进行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把复试录取信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及时向省招生考试院、教育部审核备案并对外公开。
3.招生考试期间发现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或道德品质考核和人事档案审查不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或者发现通过弄虚作假取得初试、复试及录取资格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已经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及学籍。
(二)体检
凡是进入我校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拟录取名单的考生均需参加体检,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
(三)政审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研究生院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审查合格者给予发放录取通知书;未调档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监督和复议
(一)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及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组对招生考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二)考生的投诉、申诉(不采纳违规私自进行录音、录像、录屏的内容作为复议材料)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受理投诉和申诉时限为招生考试期间至招生考试结束后1周内。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有关人员进行复议。
(三)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851-86908282;
纪委、监察专员办监督电话:0851-88416025。
八、疫情防控
学校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健全防控体系,加强应急管理,确保招生考试工作安全、平稳进行。
九、其他
(一)本办法执行中如因上级文件发生变动导致与上级文件规定有出入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本办法执行中如因疫情防控要求,需要对考试方式或时间进行调整的,以最新调整办法为准。
(三)我校及相关招生学院以研招信息平台、网站、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公开或发送给考生的相关信息、文件和消息,均视为送达,因考生个人疏忽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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